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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7-04-26    |   文章来源: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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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全省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和原则

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是促进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

实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注重实效。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取得实效。

(三)公开透明。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督导范围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

三、督导内容

(一)组织管理

1.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督导检查,督促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

2.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保障经费投入与配置资源,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与指导的情况;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加强安全工作队伍建设的情况。

(二)制度建设

1.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制定完善本地方学校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2.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完善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情况。

3.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和安全管理各环节、岗位职责情况。

(三)预警防范

1.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公告情况。

2.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开展学校安全检查与动态监测,及时分析和评估安全风险,提出预警信息情况。

3.学校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保证值班巡逻及特殊时刻应急值守,有一定应急物质贮备情况。

4.学校建立健全及落实安全教育、日常管理、体育运动、活动管理、公共安全事件(治安防范、反恐防暴)、交通安全、校车安全、消防安全、危化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含饮用水)、卫生防疫、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预防情况。

(四)教育演练

1.教育部门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指导学校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课堂教育与体验教育,保障安全教育所需课时、教材、师资、培训、教研、评价“六落实”情况。

2.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参与学校安全教育,开展安全防范进校园活动,建设平安校园情况。

3.学校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开展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地震、火灾等应急疏散演练情况。

(五)重点治理

1.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溺水、交通、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等重点问题预防与应对,及时做好专项报告和统计分析,指导学校履行教育和管理职责情况。

2.公安等部门及时打击处置涉及学校、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情况。

3.教育部门及学校健全未成年学生保护制度,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事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对心理障碍学生干预、矫治机制情况。

(六)事故处理

1.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事故应对、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情况。

2.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救援,落实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追究事故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情况。

3.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及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故纠纷,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情况。

四、组织实施

(一)日常监督。责任督学应在经常性督导中,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日常检查,指导学校有序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二)地方自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建立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开学工作、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开展专项督导。每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根据《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完成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各市(州)要根据辖区内县级政府的自查情况、本级相关职能部门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在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期满后,报送省教育厅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实地督导。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日常监督情况,结合各地自查情况,抽取省级实地督导对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省督学、省级相关部门人员和校园安全工作专家组成督导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个别访谈等方式开展实地督导。督导结束后,被督导对象应当按要求积极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四)省级报告。省级相关部门应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市(州)自查报告、省级相关部门自查情况及省级实地督导情况,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形成专项督导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结果运用

(一)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问责机制,把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各地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问题突出,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进行约谈,给予通报批评,对学校安全工作不力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地区进行问责。

(二)对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对违纪问题线索,交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四川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评估指标体系.docx  (20.36k)[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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