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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男孩弑母 该不该让他重回校园 法律学者有话说
2018-12-14    |   文章来源: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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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教育

关键词:12岁男孩,法律,校园,12岁男孩弑母

12月2日,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持刀将母亲杀害。因不满14岁,男孩被无罪释放,其亲属表示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学生家长和网友吵翻了。。。

  话题#学生家长反对弑母男孩返校#,上了微博热搜。

  12月2日,湖南沅江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教管严格,持刀将母亲杀害。目前,男孩被释放,其亲属表示想把他送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却遭到了家长们的反对和担心。

  12岁男孩弑母:“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

  据微信公众号沅江发布的消息,12月3日12时24分,沅江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泗湖山镇东安垸村发生一起命案。

  接警后,市公安局迅速启动命案侦破机制,市刑警大队、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侦查和勘验工作。经查,受害人陈某(女,34岁,沅江市泗湖山镇人)被人杀死在自家卧室内,身上多处刀伤,嫌疑对象已锁定为其子吴某康(男,沅江市泗湖山镇人,六年级在校学生)。目前,嫌疑对象吴某康已被警方控制。

  经初步审讯,吴某康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被母亲打后心生怨恨,于12月2日晚9时许持刀将母亲杀死。3日上午,邻居发现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红星新闻报道中提到,12月5日,当晚派出所民警叫亲属去商量吴某之后的看管问题。吴某的叔叔吴杰明和几个亲戚在泗湖山镇的一家宾馆见到了他。吴杰明问他几个问题:

  “为什么要抽烟?“

  “我们班几个同学也抽。”

  “你把你妈妈杀了,你认为错了没有?”

  “错了……但是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

  “那以后怎么办?”

  “学校不可能不让我上学吧?”

  益阳市教育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吴某没满14岁,不能进行拘留或进少管所,所以被警方释放,由家长接回监管。

  这名负责人说,此事与家庭教育有很大关系,爷爷奶奶娇惯溺爱孙子,吴某还只有两岁时,其母亲外出打工,其他时间都是爷爷奶奶在带养。小孩染上一些不良习惯,最终酿成杀母悲剧。

  12月11日,记者从益阳市公安局、益阳市教育局相关人士处获悉,由于未达到法定年龄,吴某目前已经被警方释放。为了小孩的成长,教育部门希望吴某家属将他转校,心理专家建议进行心理疏导。

  学生家长反对弑母男孩返校,网友热议

  面对吴某返校的问题,在报道中,有男孩家属表示:“政府如果不管起来的话,如果说不上学,不接受教育的,以后长大了会怎么办?我们也不知道。”

  但也有当地居民直言:“学校好多家长都不允许他上学。”

  是否让吴某重返校园,网友展开讨论,有人感慨孩子也是受害者:

  有人说应该再给他一次机会:

  有网友认为让他重返校园对他人不公:

  更多的网友说,这种行为应当受到严惩:

  法律专家:政府收容教养措施应该用足

  法律学者欧阳晨雨撰文指出,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这样的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除了家长“管教”外,“政府收容教养”也是应对措施。

  但是,现实中“收容教养”的条件过于模糊。

  欧阳晨雨指出,尽管刑法规定了“必要的时候”,但究竟什么时候才属于“必要”,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影响了实践操作。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需要送收容教养的”,“应当从严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长负责管教的,一律不送”,这样“谨慎”的立法措辞,同样限制了收容教养措施的实践适用。

  其次,执行收容教养场所不够统一。有的地方将收容教养人员送进工读学校,有的则是在少年犯管教所。根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在原校,但又不够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由此看来,收容教养在工读学校执行并不合适。

  根据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少年犯管教所只收押和收容“由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年满十四岁和不满十八岁的少年犯”“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犯罪少年”。这一规定虽然明确了收容教养的场所可以是少年犯管教所,却也有收容教养“刑罚化”之虞。

欧阳晨雨认为,一个12岁的儿童置亲情和伦理于不顾,以残忍手段杀害亲人,之后也没有任何悔罪的表现,甚至还认为,“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这是理所当然应由法律调整的反社会行为。在立法和执法层面,理应有明确应对。一方面,国家立法应当调整对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也应把法律规定的“收容教养”等措施用足,更好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有力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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