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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经费使用工作的通知
2019-03-07 | 文章来源: | 分享到:
各普通高等学校:
近年来,各高校认真推进落实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积极开展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以下简称“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切实发挥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专项经费的作用,为帮助困难毕业生顺利就业、助推脱贫攻坚、圆满完成全省高校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做出了应有贡献。但从2018年检查经费发放工作情况来看,一些院校还存在未按省上统一要求的发放标准、帮扶员额发放的情况,也还存在发放不及时、信息不准确等问题。为妥善做好我省高校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经费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帮扶对象、人数、标准
1.帮扶对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残疾人家庭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以及就业困难毕业生。
2.帮扶人数。全省每年帮扶困难毕业生总人数,由省教育厅根据毕业生规模、财政专项经费总额、困难毕业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各高校帮扶名额由省教育厅按全省帮扶比例、高校毕业生人数、困难毕业生状况确定并函告各校,各校应在建议名额内确定帮扶对象。2019年确定帮扶总人数为2万人(以后年度若有变化,以调整后通知为准)。
3.发放标准。2019年帮扶标准为600元/人(以后年度若标准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各高校帮扶经费额度按帮扶标准和帮扶名额计算。
二、帮扶经费来源
1.财政划拨经费。每年财政预算批复后,由财政按教育厅确定的高校困难毕业生帮扶经费额度,依相应财政隶属渠道划拨至有关高校。
2.学校自筹经费。原则上,各高校可视本校困难毕业生状况,自筹经费增加帮扶人数,但帮扶标准需按省上统一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发放就业帮扶专项经费,助推困难大学生充分就业,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大学生的关心关怀,既是一项民心工程,也是一项德政工程。各高校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该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同时,各高校要以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为契机,加大对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类教育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学生的感恩教育。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各高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本校实际,制定、完善本校困难毕业生的认定和资金发放办法,并于2019年3月底前报教育厅备案(联系人:高校学生工作处 郭佳、胡攀,联系电话:028-86112616)。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困难就业帮扶有关政策、措施、申请条件、申报程序、认定办法等在校内公开,周知全体师生。经学校审核确定的拟帮扶名单,要通过校园网、班级工作群或电子公告板等方式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监督。公开公示相关信息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各高校应于收到我厅函告各校帮扶名额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经学校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帮扶名单(样表见附件1,加盖校章)报送我厅备查,电子版发送至348507807@qq.com(联系人:高校学生工作处 郭佳、胡攀,联系电话:028-86112616)。
3.严格发放管理。对财政划拨的帮扶经费,各高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厅确定的人数和标准发放,不得擅自改变标准、增减人数。各校自筹经费增加帮扶人数,也须按省统一标准发放,不得随意变更标准。发放时,应一次性发放到困难毕业生本人或者经本人授权委托的银行卡上,不得发放现金。各高校要注意完善财务手续,加强审核监督,避免错发漏发。
4.强化监督检查。各高校要加强对帮扶对象的认定、毕业生基本信息、经费发放落实情况的审核检查。每年6月完成帮扶经费发放后,高校就业工作职能部门将帮扶经费发放明细表(样表见附件2)及帮扶工作总结(加盖校章纸质版)报送教育厅,电子版发送至348507807@qq.com(联系人:高校学生工作处 郭佳、胡攀,联系电话:028-86112616)。我厅汇总后对各校发放情况开展全覆盖核查,对核查中发现问题的院校进行现场督查。对擅自改变标准、增减人数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虚报冒领、套取帮扶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对当事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严肃问责追责,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若遇政策调整,我厅将另行发文。
四川省教育厅
2019年3月3日
近年来,各高校认真推进落实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积极开展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以下简称“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切实发挥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专项经费的作用,为帮助困难毕业生顺利就业、助推脱贫攻坚、圆满完成全省高校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做出了应有贡献。但从2018年检查经费发放工作情况来看,一些院校还存在未按省上统一要求的发放标准、帮扶员额发放的情况,也还存在发放不及时、信息不准确等问题。为妥善做好我省高校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经费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帮扶对象、人数、标准
1.帮扶对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残疾人家庭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以及就业困难毕业生。
2.帮扶人数。全省每年帮扶困难毕业生总人数,由省教育厅根据毕业生规模、财政专项经费总额、困难毕业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各高校帮扶名额由省教育厅按全省帮扶比例、高校毕业生人数、困难毕业生状况确定并函告各校,各校应在建议名额内确定帮扶对象。2019年确定帮扶总人数为2万人(以后年度若有变化,以调整后通知为准)。
3.发放标准。2019年帮扶标准为600元/人(以后年度若标准有调整,则按新标准执行)。各高校帮扶经费额度按帮扶标准和帮扶名额计算。
二、帮扶经费来源
1.财政划拨经费。每年财政预算批复后,由财政按教育厅确定的高校困难毕业生帮扶经费额度,依相应财政隶属渠道划拨至有关高校。
2.学校自筹经费。原则上,各高校可视本校困难毕业生状况,自筹经费增加帮扶人数,但帮扶标准需按省上统一标准执行。
三、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毕业生发放就业帮扶专项经费,助推困难大学生充分就业,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大学生的关心关怀,既是一项民心工程,也是一项德政工程。各高校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该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同时,各高校要以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为契机,加大对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类教育惠民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学生的感恩教育。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各高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本校实际,制定、完善本校困难毕业生的认定和资金发放办法,并于2019年3月底前报教育厅备案(联系人:高校学生工作处 郭佳、胡攀,联系电话:028-86112616)。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困难就业帮扶有关政策、措施、申请条件、申报程序、认定办法等在校内公开,周知全体师生。经学校审核确定的拟帮扶名单,要通过校园网、班级工作群或电子公告板等方式予以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监督。公开公示相关信息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各高校应于收到我厅函告各校帮扶名额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经学校审核且公示无异议的帮扶名单(样表见附件1,加盖校章)报送我厅备查,电子版发送至348507807@qq.com(联系人:高校学生工作处 郭佳、胡攀,联系电话:028-86112616)。
3.严格发放管理。对财政划拨的帮扶经费,各高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厅确定的人数和标准发放,不得擅自改变标准、增减人数。各校自筹经费增加帮扶人数,也须按省统一标准发放,不得随意变更标准。发放时,应一次性发放到困难毕业生本人或者经本人授权委托的银行卡上,不得发放现金。各高校要注意完善财务手续,加强审核监督,避免错发漏发。
4.强化监督检查。各高校要加强对帮扶对象的认定、毕业生基本信息、经费发放落实情况的审核检查。每年6月完成帮扶经费发放后,高校就业工作职能部门将帮扶经费发放明细表(样表见附件2)及帮扶工作总结(加盖校章纸质版)报送教育厅,电子版发送至348507807@qq.com(联系人:高校学生工作处 郭佳、胡攀,联系电话:028-86112616)。我厅汇总后对各校发放情况开展全覆盖核查,对核查中发现问题的院校进行现场督查。对擅自改变标准、增减人数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虚报冒领、套取帮扶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对当事责任人、主管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严肃问责追责,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若遇政策调整,我厅将另行发文。
四川省教育厅
201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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