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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公办中小学校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9-07-17 | 文章来源: | 分享到:
文章来源:成都教育
关于成都市公办中小学校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成教财〔2019〕11号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基层治理和社会事业局,各区(市)县教育局、发改(经发)局、财政局,直属学校、市技装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办中小学收费行为,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工作,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46号)等文件精神,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教育收费政策进行了梳理,现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住宿费:该费用限成都高新区(不含天府空港新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以下简称“六城区”)范围内学校收取,其余区(市)县免收。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制定。在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前,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2)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该费用由市、区(市)县教育考试机构向初三年级毕业、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升学考试的学生收取,收取标准为每生60元。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教辅材料费:学生自愿购买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教辅资料,可申请学校统一代购,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并据实结算。
(4)伙食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据实收取,专款专用,按学期或者按月据实结算,不得盈利。
(5)校服:学生自愿委托学校代办校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6)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学费:根据学校类别,学费标准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办中小学收费行为,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工作,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46号)等文件精神,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教育收费政策进行了梳理,现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住宿费:该费用限成都高新区(不含天府空港新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以下简称“六城区”)范围内学校收取,其余区(市)县免收。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制定。在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前,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2)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该费用由市、区(市)县教育考试机构向初三年级毕业、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升学考试的学生收取,收取标准为每生60元。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教辅材料费:学生自愿购买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教辅资料,可申请学校统一代购,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并据实结算。
(2)课后服务:以学校为主体实施开展的课后服务,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收取的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不高于200元/生.月。其他区(市)县课后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由各区(市)县发改部门商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学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开展的课后服务,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课后服务性收费,坚持“家长自愿、成本补偿、非营利性”原则,按学期或者按月据实结算。
(3)研学旅行:学生自愿参加,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4)伙食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据实收取,专款专用,按学期或者按月据实结算,不得盈利。
(5)校服:学生自愿委托学校代办校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6)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办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学费:根据学校类别,学费标准如下:
学校类型 |
省级及省级以上 示范高中 |
市级示 范高中 |
一般 高中 |
农村高中 |
标准(元/生▪期) |
460 |
340 |
280 |
200 |
(2)住宿费:凡在校住宿的学生均可收取该费用,收费标准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制定。在新的收费标准出台前,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3)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一般课程每生每科5元,计算机课程每生每科6元。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教辅材料费:学生自愿购买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教辅资料,可申请学校统一代购,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并据实结算。
(2)教材费:学生自愿购买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教材,可申请学校统一代购,预收标准为每生每期300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3)作业本费:预收标准为每生每期30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4)研学旅行:学生自愿参加,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5)伙食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据实收取,专款专用,按学期或者按月结算,不得盈利。
(6)军训服装费及校服:学生自愿委托学校代办,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7)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8)体检费:学生自愿委托学校代办体检的,学校按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实代收取。
(三)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收学费,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中职学校戏曲表演专业在籍学生实行免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学费仍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其中成都籍学生由政府财政按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补助)。
(2)住宿费:普通宿舍每生每年200-400元,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根据不同条件加收50-2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定。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教材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2)伙食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据实收取,专款专用,按学期或者按月结算,不得盈利。
(3)军训服装费、校服、需统一的特殊专业服装或制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5)体检费:学校按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实代收取。
(6)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原则上应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对部分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学校应积极准备,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7)学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可本着保证正常用水、用电需求的原则合理制定学生用水用电免费额度。在按寝室安装水表、电表用量可计量的前提下,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超出免费额度的水电费。
二、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一)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必须严格落实国家、省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学校及个人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二)学校教育收费只能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相关管理部门核定项目、标准和收费方式收取,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年级、班级、教研组等)、个人及家委会均不得向学生或家长收费。
(三)学校在教育收费业务办理完毕后,对需要票据的交费人,学校按规定出具相应的收费票据,各种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学校要严格资金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转移、隐匿教育收费资金,禁止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四)教育收费必须在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尚未完成录取的学生收取费用。
(五)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性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
(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禁止以捐资助学、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
(七)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加快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需按规定规范采购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校服供货企业。
(八)学校代职能部门统一收取的考试考务费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各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不得收费),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项目和标准代收取。
(九)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理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适当收取补证卡工本费。
(十)在校学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校不得组织其重复参保。
(十一)教育收费要纳入政务(校务)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范围、批准文号及发改(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教育收费监督电话等项目。教育收费公示栏(牌)和网上公示信息要按照“长期、固定、醒目”的要求进行设置,遇有政策调整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特此通知。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教辅材料费:学生自愿购买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教辅资料,可申请学校统一代购,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并据实结算。
(2)教材费:学生自愿购买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教材,可申请学校统一代购,预收标准为每生每期300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3)作业本费:预收标准为每生每期30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4)研学旅行:学生自愿参加,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5)伙食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据实收取,专款专用,按学期或者按月结算,不得盈利。
(6)军训服装费及校服:学生自愿委托学校代办,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7)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8)体检费:学生自愿委托学校代办体检的,学校按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实代收取。
(三)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收学费,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中职学校戏曲表演专业在籍学生实行免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学费仍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其中成都籍学生由政府财政按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补助)。
(2)住宿费:普通宿舍每生每年200-400元,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根据不同条件加收50-2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定。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教材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2)伙食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据实收取,专款专用,按学期或者按月结算,不得盈利。
(3)军训服装费、校服、需统一的特殊专业服装或制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4)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5)体检费:学校按成都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实代收取。
(6)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原则上应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对部分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学校应积极准备,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7)学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可本着保证正常用水、用电需求的原则合理制定学生用水用电免费额度。在按寝室安装水表、电表用量可计量的前提下,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超出免费额度的水电费。
二、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一)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必须严格落实国家、省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学校及个人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二)学校教育收费只能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相关管理部门核定项目、标准和收费方式收取,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年级、班级、教研组等)、个人及家委会均不得向学生或家长收费。
(三)学校在教育收费业务办理完毕后,对需要票据的交费人,学校按规定出具相应的收费票据,各种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学校要严格资金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转移、隐匿教育收费资金,禁止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
(四)教育收费必须在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尚未完成录取的学生收取费用。
(五)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性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
(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禁止以捐资助学、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
(七)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加快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学生自愿购买校服需代收费的学校,需按规定规范采购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校服供货企业。
(八)学校代职能部门统一收取的考试考务费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各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不得收费),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67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规定项目和标准代收取。
(九)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理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适当收取补证卡工本费。
(十)在校学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校不得组织其重复参保。
(十一)教育收费要纳入政务(校务)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范围、批准文号及发改(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教育收费监督电话等项目。教育收费公示栏(牌)和网上公示信息要按照“长期、固定、醒目”的要求进行设置,遇有政策调整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特此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发展和成都市财政局
改革委员会
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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