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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四川教育网
关键词:义务教育阶段 营利性民办校
日前,教育厅、人社厅、民政厅、省编办、省工商局联合制定《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分类登记、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登记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办法》明确,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怎么进行分类登记?根据《办法》,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及以上层次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市(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其他教育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技工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同级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办法》要求,民办学校获得办学许可和登记的相关证照后,依法按照证照注明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证照必须在民办学校公开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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